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校学生及学生集体,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校学生是指在湖南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所称学生集体是指由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注册认可的学生团体或团队。
第四条 湖南大学学生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二)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原则;
(三)每学年度每位学生获取奖学金不超过两项;
(四)贫困学生获得助学金不影响获取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奖励主要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其奖励形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和发放奖品。
第六条 所发奖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提取事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社会捐助及其他。
第一章 奖励种类
第七条 国家和各级政府机构设立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
(一)全国/湖南省先进班集体;
(二)全国/湖南省“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
(三)全国/湖南省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
(四)全国/湖南省优秀学生社团;
(五)全国/湖南省三好学生(标兵);
(六)全国/湖南省优秀学生干部;
(七)全国/湖南省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八)湖南省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
(一)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
2.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3. 优秀学生社团。
(二)个人荣誉称号
1. 优秀大学生;
2. 十佳大学生、励志大学生;
3.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研究生;
4. 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
5.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6. 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 国家和各级政府机构设立的奖学金主要包括:
(一)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 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主要包括:
(一)综合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
2. 二等奖学金;
3. 单项奖学金;
4.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二)专项奖学金
1. 熊晓鸽奖学金;
2. 钟麓生、钟期荣奖学金;
3. 王又曾奖学金;
4. 李昌来奖学金;
5. 钱歌川奖学金;
6. 胡庶华奖学金;
7. 游子情奖学金;
8. 雷玉松奖学金;
9. 喻沁池奖学金;
10. 李薰奖学金;
11. 钟元瑜奖学金;
12. 天语奖学金;
13. 海航奖学金;
14. 蓝天奖学金;
15. 新生奖学金;
16. 朝阳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7. 晓武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8. 西部/基层就业奖学金;
19. 招商银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活动项目设立的奖励主要包括:
(一)学科知识竞赛奖励;
(二)科技创新活动竞赛奖励;
(三)文化艺术活动竞赛奖励;
(四)体育竞赛奖励;
(五)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服务活动奖励。
第二章 奖励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集体奖励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获得学校的集体资格认定;
(二)集体负责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完成学校各级组织布置的任务;
(三)集体凝聚力强,气氛融洽、关系和谐,积极开展文化科技活动和团队活动;
(四)学风优良,学习成绩居于同类集体前列;
(五)在学风建设、理论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营造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个人奖励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既重视理论学习,又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支持学校、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五)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六)除个别奖项外,个人荣誉和奖励原则上以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活动项目奖励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活动导向积极,内容健康,规则具体明确;
(二)活动组织严谨,过程真实,结果合法有效;
(三)活动获得组织方的积极评价或奖励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度不具备奖励参评资格:
(一) 因休学或保留学籍不在校的;
(二) 凡在测评年度内受到违纪处分的;
(三) 未经学校登记或确认的团体;
(四) 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评选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并审批新增奖励项目。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下设各分会,由各主管校领导任分会主任,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体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任委员。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奖项的日常管理、相关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学生奖励的通知、推荐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学校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务秘书等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处相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学生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励监督工作,接受学生个人和集体的申诉。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请:
(一) 个人荣誉和奖励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评审小组评议,提交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特定奖项(具体见各奖项评选通知)的申请由学生本人直接提交申请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各评审委员会分会相关部门。
(二) 集体荣誉由各集体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各评审委员会分会相关部门。
(三) 部分奖励可由3名及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分会委员联名推荐。
(四)研究生奖励申请须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在3至5个工作日内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奖励具体要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或各分会委员对推荐的申请人或申请集体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对奖励评审程序、结果进行监督,并在全校范围内通过相关途径进行评审结果公示3至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上述学生奖励均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上述学生奖励一经评审通过,由各分会牵头组织召开表彰大会,相关校领导或全体校领导参加并为集体和个人授奖。
第二十七条 对奖励获得者颁发的荣誉证书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各分会统一制作,落款统一为“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湖南大学”、“共青团湖南大学委员会”。设奖人有特别要求的,由学校与设奖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发放原则上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学费交纳的银行帐户发放,或者由获奖者凭等额票据到财务部门领取。设奖人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上述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获奖个人或集体出现违法违纪或其它不符合获奖情况,经查实,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终止奖金或奖品发放(已发放的要收回)。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述学生奖励项目的规模及具体奖励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凡学生或学生集体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而本条例暂未涉及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此前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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